当前中国城市建筑的保护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5-12-12      新闻来源:岩土英才网

   

  任何一座城市,构成其城市精神与肉体的基石就是“社区单元”,只有“固本”才能“培元”。面对今天中国城市“千城一面”与“丑陋建筑”的泛滥,我们必须从城市社会空间性结构基础入手,形成一整套关于规划、建筑、美学、社会、法治与经济的系统性方案与策略。文章以德国“社区单元”规划体系为案例,深入剖析了当前中国旧城保护与城市再开发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提出要建立一整套适应中国国情的规划体系,即:建立在旧城保护性更新策略之上的,以“社区单元”规划为基础的,得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的综合体系。——编者
    近年来,在城市中频繁出现的“丑陋建筑”引发各界关注。这些“丑陋建筑”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建筑使用功能极不合理;与周边环境和自然条件极不和谐;抄袭、山寨;盲目崇洋、仿古;折中、拼凑;盲目仿生;刻意象征、隐喻;体态怪异、恶俗;明知不可为而刻意为之等。
    与“丑陋建筑”相对应的是中国城市的“千城一面”,城市的地域性特色、地方历史与文化特征以及城市性格的多样性与差异性逐渐丧失,城市沦为水泥盒子组成的森林,“丑陋建筑”在其中竞相“绽放”。这样的现象说明中国的城市化发展进入到了一个关键的转型时期,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模式将由“多快好省”向“精耕细作”转变。对于中国广大乡村地区以及中小城镇,这是发展的机遇。对于那些经过多轮大拆大建、快速扩张之后的大中城市,如何盘活存量,重新激活那些被遗忘的,却又处于地理中心的老旧城区,同样面临重大的挑战与机遇。
    欧洲与中国一样拥有大量历史悠久、传统丰富的城市。作为发达国家与地区,欧洲首先获得了城市化发展的经验与阵痛。欧洲的发展经历与中国具有一定共性,其中许多经验与方法值得我们思考与比较。同时,欧洲的社会历史发展具有独特性和不可复制性。
    尽管全球化已经扩展到了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但是中国的城市化发展首先建立在自己的社会、经济、文化与城市建筑文脉的基础上,因为任何发展都来自于自身的历史。而对于自身的认识,最好的办法就是比较他者。

    德国的“社区单元”规划、旧城保护与法律保障体系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的城市发展大约经历了战后重建、城市复苏与扩张、旧城保护性更新、城市再开发、东西德合并后的城市复兴等阶段。
    联邦德国(原西德)在经历了上世纪60年代的城市大规模扩建之后,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对此前10年城市开发所导致的传统城市空间结构破坏和各种负面作用重新认识。
    城市发展开始重视旧城的保护性更新,保护老城的空间骨架、格局与历史风貌,发展并强调步行系统以及老城区的步行优先权,设置步行街或步行区域,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使用一切手段加强老城空间的活力。不再遵循那种将居住、工业、办公、商业等功能与单一的土地利用开发相挂钩的工业城市单一目标分区制,而是大量采用混合功能以重新激发城市自身的发展活力。旧城中城市文脉与肌理最重要的部分是居住社区,由住宅、邻里环境及居民之间的社区交往共同构成的“社区单元”成为旧城改造、保护与更新的重点。住宅修缮与内部现代化改造成为城市规划的目标与任务。基于混合功能的“生活综合区”概念取代了土地利用的单一目标分区制。“生活综合区”与“社区单元”成为构建老城历史记忆、更新与发展活力的基石。“生活综合区”提供了丰富的城市生活与活力,“社区单元”承载了城市文脉与历史记忆,并将这些记忆活生生地展现与延续,最终发展为当代德国充满能量与吸引力的老城生活与文化。
    城市中最为普通的“社区单元”将千千万万的德国家庭结构性地组织在一起,成为构成一座城市的有机的、多样的、创造性与充满历史记忆的空间细胞。
    德国的历史街区以“社区单元”和“生活综合区”作为城市社会空间性的结构基石,同时,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纪念物严格保护,取得了社会文化与经济发展的双赢,这得益于其完备的建筑规划法规与成熟的法律体系。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行政体系分为三级:即联邦、联邦州和州辖管理区。德国城市规划法律也分为联邦、联邦洲和州辖管理区三个层级。
    联邦层面进行遗产保护及控制新开发的法律主要有两部:《联邦建筑法》和《城市建设促进法》。《联邦建筑法》是城市规划立法中的国家大法,为土地利用规划和建造规划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并通过一整套措施调控城乡规划的实施。《城市建设促进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关于旧城区改造和更新的法律。其不仅限于住宅建设与城市更新,并且强调全面地社会调查与广泛的市民参与,以保障和平衡市民的共同或私人利益与城市的经济利益。该法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了旧城保留与旧城扩建的有关规定。在各州层级上的法律主要有各州的建筑法规与建筑文物保护法。各州的建筑法规一般包括:关于建筑施工的规定,关于改变建筑用途的规定,关于拆除或部分拆除建筑的规定,关于建筑美学的规定,详细的建筑规范和国家标准建筑规范等。州建筑法规对建设行为的控制,保证了历史城区与街区的风貌不会被新建的项目所破坏,有损于风貌的设计将被取缔或勒令修改。
    各州辖管理区编制地区发展规划,指导下属市及区具体项目的实施。德国的州按地域分为若干规划区,区内市或行政区的规划部门组成规划协会,编制区域规划,规划由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地区规划委员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由该地区所在的行政区政府公布实施。各市、区、乡在此框架下编制各自的建筑指导规划。
    除了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保障也尤为重要。德国于1951年颁布的《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典》强调住宅所有权人(业主)的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该法典特别强调了住宅所有权人(业主)自治,允许他们为满足不同的需求而在实践中采取不同解决问题的模式,该法典历经50多年基本保持不变。2006年德国颁布“住宅所有权法典修改案”,对个人利益和多数人利益进行新的调整和平衡。该修正案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城市开发——北京模式
    北京采取的是以老城为中心向外扩张的发展模式。自建国以来,北京的城市居住区“社区单元”空间发生了剧烈的社会空间性转型。北京从一个充满四合院、牌楼与庙宇的老帝都转变为一个高楼林立、公园密布、道路宽阔的国际化大都市。
    在建筑类型上,作为老北京城市主体肌理的“社区单元”,从以四合院为主逐渐发展为大杂院、排子房、苏联式居住区、大跃进建筑、火柴盒单元楼、“简易楼”与超经济住宅,后又发展成新式的单位住房——“大板建筑”、有机更新——“菊儿胡同”、商品房小区——“方庄社区”和点式塔楼——蝴蝶形平面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社区单元”依据不同的社区邻里结构而建立,无声无息地塑造并改变着城市生活空间的基础部分:家庭、邻里、社区与群落。
    北京“社区单元”的社会性空间结构,自晚清大致经历了由“血族邻里”到“单位邻里”再到“小区邻里”的转变。随着旧社区单元的逐步解体,与之相随的是旧有邻里生活与社区文化的日渐消亡。当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后,建立在计划经济之上的社会配给系统随之转型,人们更多地按照市场行为,开始主动地选择自己的居住空间与邻里生活。现在的居住区设计规范或相关法规,尽管户型、面积、配套设施等指标比计划经济时代有了巨大提高,但是在本质上,其邻里居住模型的规划设计思想并没有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发生本质性改变,甚至作为一个规划思想和概念的“社区单元”还不为大多数人所知晓,也就更加谈不上基于其之上的历史街区保护性更新与城市建筑复兴。
    规划思想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中国城市建设的速度及其取得的辉煌成就。陈旧的规划模型将祖国大江南北丰富的城市空间与生活简化为各种一刀切式的标准、规范与数字,而无视它们的差异与多样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中国城市的“千城一面”,同时让“丑陋建筑”堂而皇之地以地标性建筑为名,到处泛滥。

    城市开发——青岛模式
    现在的青岛是我国东部沿海著名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而历史上的青岛则以其尺度适宜的街道,有着红色屋顶、未经雕琢的大块花岗石基座的建筑所构成的充满特色的老城区以及风光秀丽的高品质的海滩与海水浴场而闻名。青岛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不同于常见的“摊大饼”式城市扩张,而是在保护老城区的基础上开发新城区,逐步形成了城市西部“红瓦绿树、碧海蓝天”受到完整保护的老城以及城市东部“高楼林立、时尚摩登”的现代化新区。青岛对老城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但没有拖城市发展的后腿,反而构成了青岛独一无二的城市资源。
    经考证,青岛最早的城市形式源自于1898年10月11日生效的《临时性建设监督法规》。这是一部由德国城市建筑师制定的非常简约的建筑法规。其中规定了新建建筑的整体外观体形、房屋正立面应与所在城区特征相匹配的原则,并对构成城市“社区单元”的建筑体量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基于此,青岛的老城区逐渐形成“小单元宽街道”的空间形态,这与当时上海租界城区的“大单元窄街道”正好相反,也与今天中国城市开发区中普遍的“大单元宽街道”不同。
    青岛保存相对完整的老城区主要包括江苏路以东、太平角六路以西、面积约9平方公里的区域。今天青岛老城的保护与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也是许多中国老城与历史街区所面临的境遇。

    城市保护更新从“社区单元”开始
    对比德国城市建设的经验,“社区单元”并不仅仅意味着品质优秀的社区建筑的设计与规划,如果没有完善的建筑与规划法律法规以及思路清晰、脉络明确的操作与管理路径,将难以得偿所愿。实际上,我国关于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编制,自1978年至今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形成了一整套体系。但今天面临新的国内与国际发展形势,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发展高层面的建筑法规,如:城市再开发法、土地区划整理法、停车场法、城市公园法、自然公园法、上下水道法、住宅法、租赁住宅建设促进法等。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规范、指导建筑业各个方面的行为。
    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总则中的第二条,清晰界定了城乡规划的内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和社区规划。其中“社区规划”是与每一个人的生活起居关系最为紧密的环节。然而“社区规划”作为这一整套自上而下的规划体系中“毛细血管”的末端,无论在立法、管理、监督与支持上都显得力不从心,往往只能通过一般性或地区性相关建筑设计或建设规范与标准进行抽象指导,大多无法应对来自基层的多样而复杂的情况。因此,应尽快建立适应于中国国情的《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典》,以确立中国城乡“社区单元”发展的相关法律基础。同时,还需要发展和培育自下而上的监督和源于社区自身的行为规范。
    德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从政府刚性规划向“内生性区域发展”转变,这意味着加强地方行动,开展独立的区域开发和更多的市民参与,需要更为分散的自组织以及分散式的管理结构。鉴于此,在中国城市的微观层面,可以通过“社区营造”的方式来重新激活家庭、邻里与社区的微循环。以本地社区居民为主体,通过社区组织保护与改善社区建筑条件,维护社区共有设施,发展社区经济,巩固和传承地方文化。“社区营造”的参与机制可以充分确保基层与城市微观空间活力与机能的自我修复与更新,而地方政府和市政部门则可以重新将注意力转向公共利益。
    任何一座城市,构成其城市精神与肉体的基石就是“社区单元”,只有“固本”才能“培元”,面对今天中国城市的“千城一面”与“丑陋建筑”泛滥,我们必须从城市的社会空间性结构基础入手,城市的保护与更新首先从城市的细胞——“社区单元”开始。只有让城市的细胞重新焕发活力与精神,城市与建筑的复兴才能够落在实处,城市的历史与记忆、民族的文化与传统、社会的进步与公正以及经济的转型与发展,才能够真正与“根”相连,走进寻常百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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